林雨蒼/民間司改會資訊專員最近司法院於4月28日辦了一場關於法庭直播的研討會,邀請了許多審檢辯學到場。不過在後續的新聞報導中,卻發現許多法律人士的論述似乎有點搞錯方向。因此整理一下我個人的想法給大家參考,同時也算是回應一下司法院與法務部的說法。先講結論,我個人認為,在相對單純的法律審方面,直播疑義不大,但在事實審就問題多多了。一方面,要考量的是法庭有哪些是「絕不能直播」的狀況,除了不公開法庭外,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的也不該直播;但因此就完全不直播,倒也未必。畢竟除了直播以外,錄影事後釋出也是公開的其中一種方式。而除了傳統用攝影機的錄影之外,也可以考慮採用360度的錄影,避免攝影機轉動鏡頭的主動涉入,而更能還原法庭狀況。更進一步來說,如同張維志委員所說,法庭直播其實也只是司法開放的一種方式,更進一步還需要重新思考司法與人民的關係為何,並且還有許多的資料開放、透明度的改善政策,應該放到更大的框架來思考在怎樣的狀況下要開放、要用何種方式來開放、在什麼時間點開放等等。■直播普及的背景在傳統的想像中,所謂「公開」的各種公聽會、聽證會或是記者會,多是在特定的場合舉辦。由於空間的有限,因此只有記者、或是有報名的特定民眾可以入場,希望透過記者的眼睛,或是攝影鏡頭,將現場的東西傳遞出去,或作為記錄。但媒體的版面有限,人的記憶也不可能全知全能;因此記者只能透過自行錄音、撰寫新聞的方式讓現場見聞流出。可是報紙版面有限,不可能刊登會議逐字記錄;新聞也不可能播放全程的影片,僅能就部分的片段擷取作為報導。這之中就涉及了記者如何看待「哪些議題重要」的想像,並由記者單方面決定了一般民眾能接觸到哪些資訊。在過往電視、報紙壟斷資訊流通的年代,這個模式似乎是有效的。可是,技術持續演進,網路興起,手機普及,人們的注意力開始從電視轉移到社交網站上,這一切都改變了。由於社交網站興起,開始出現社群媒體,讓媒體感到威脅。在變現不易的現狀下,媒體需要流量以爭取廣告費用,因此記者更傾向於報導那些「有梗」、會吸引流量的東西,相較之下,影響更多人的政策細節,就更難有版面獲得報導。這種狀況久了,很多人就會發現,有些記者現場擷取的重點或許根本不是他想要關心的重點,他可能更關心那無聊的政府報告內容,而不是火爆的爭執場面。舉例來說,在「庭長創首例 當庭說明判決」這則新聞中,記者只說了庭長當庭說明判決,但判決究竟有哪些重點,記者卻沒在新聞中如實呈現,最重要的資訊反而就此缺漏。有的媒體可能還會擷取部分的事實,而這樣的擷取卻可能讓閱聽人產生錯誤的想像。這樣的事情發生多了,就會有許多人開始希望能藉著完整的影音記錄進行查證。在YouTube近乎無限的空間之下,許多的影片在上面流傳,這些留存的資料成為龐大的資料庫,只要有影音記錄,有意願的人就可以查詢到當時的影像,還原當時的狀況。因此,開始有人希望在媒體的報導之外,能有個「完整記錄」,無論是影像也好,或是逐字稿,只要能放在網路上,就可以讓有心了解當時現場狀況的人可以確實了解。同時,在科技的發展與進步之下,人手一台的筆電、手機,成為可以錄影,甚至可以即時直播的工具。事實上,在傳統媒體時代就已經有現場直播的球賽、Call-in節目,在重大的場合也會有電視直播。只是,科技讓錄影、直播成為每一個人都可以簡單使用的技術。■直播的特性直播有兩大特性。第一個是即時的影音傳遞,這讓過往僅有在封閉場合中共見共聞的「公開」,成為只要有網路都可以看見的「公開」。第二個特性是完整記錄,直播出來的影像如果能儲存在網路上,就能成為完整的紀錄,讓媒體的剪輯成為不必要的東西;只要對媒體的剪輯有疑惑,都能存取直播的影像記錄來還原現場真相,釐清疑惑。如果不需要即時的特性,也能選擇錄影,或是逐字稿記錄的方式,盡可能記錄現場狀況,讓其他人可以查證,也避免媒體的剪輯導致的斷章取義。事實上,針對斷章取義最好的澄清,就是完整的現場記錄。從這裡也可以知道,怎樣的狀況可以直播?坦白說,只要開放媒體可以採訪、記錄的場合,就應該要可以直播。不過,在某些場合,媒體的自律仍然重要。比如說涉及個人隱私,媒體在採訪的過程中可能會忽略,或是透過剪輯的方式移除相應隱私資訊;如果要採用直播,這些之前在媒體自律時會處理掉的細節就必須加以斟酌或處理。至此,我們就可以釐清直播的優缺點:
優點:即時傳遞、完整記錄
缺點:可能會侵犯隱私
如果我們無法確認現場是否會出現不該出現的資訊,或許可以採用逐字稿或全程錄影,在之後的處理中移除不該出現的資訊,再行開放。要開放,並非一定要直播。公開現場錄影或是逐字記錄,直播只是其中一種方式,或許可以是技術上能考慮的其他方法;如果採事後公開,在影像或文字公開的時間上也可以有不同的取捨與考量,比如究竟是影片處理完畢立即公開?還是過一段時間,在特定事件(比如發佈判決)的時候開放?這都是可以考量的問題。事實上,不論是何種公開,第一個要面臨的就是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的權衡。有許多的資訊公開來確實是具有公眾利益的,比如立法院法案的公開討論過程、投票與表決等等;法庭的公開也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公眾利益,否則《法院組織法》第86條不會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根據《法操》的說法,公開審理一來可以促進法治教育,二來可以避免所謂的黑箱審判,讓法庭的攻防都攤在陽光下,讓民眾來檢視。■台灣法庭公開審理的現狀現在,讓我們把目光移到法庭上。基本上,台灣的法庭開庭採公開審理原則,只要有意願,每個人都可以到法庭去旁聽。不過,法庭上不允許擅自錄音、錄影,也不能攜帶筆電,只能自行以紙筆記錄,這讓很多法庭現場難以完整呈現給不在場的人。而目前台灣在起訴時,檢察官就將大量書狀證據移交法院,而律師透過閱卷取得這些資料。同時,由於最終法官還是需要撰寫判決書,因此很多時候律師、檢察官會在法庭上以書狀筆戰,如果去法庭旁聽,就會聽到檢察官常常說「如起訴書所載」,而許多律師則會說「如書狀所載」、「容後具狀補陳」,導致旁聽者也一頭霧水。在審級上,台灣的審級主要分為兩者,一個是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事實審,一個是最高法院的法律審。法律審主要針對法律見解做審理,辯論也是以法律見解為主,較不涉及個人隱私。但在事實審的部份,在詢問證人與當事人的環節,有時候可能會涉及大量個人生活隱私。■法務部與司法院的疑慮根據司法院與法務部所提交的書面意見,法庭直播主要疑慮有幾點。第一個,是個人隱私的侵犯。事實上,這本來就是公開透明的萬年難題。不過法務部這邊認為,「錄事、法警、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也會因此暴露於公眾;這點我是有點不解。證人可能與事件相關,證詞可能涉及個人隱私,這點確實仍有疑慮。但其他的人都是在執行勤務,也就是法庭公開本來要監督的對象,如同法官、檢察官、律師一樣,除非陳述涉及當事人不願揭露的隱私,否則我不懂他們暴露在公眾會有怎樣的問題。司法院則是稱,被告和證人的到庭陳述,是否要擴大到忍受其影像被無遠弗屆地散佈流傳、甚至永久儲存、反覆觀看的地步?這點我也不解。目前法庭公開讓媒體採訪,許多被告、證人甚至律師的辯護都已經在新聞上以口語陳述的方式片段擷取,並無遠弗屆地散佈流傳、甚至永久儲存、反覆觀看,也不見司法院對此有什麼意見,再加上前面已經提到,公開的方式可以再細部考量。因此,我認為這都是既有體制早就有的問題,並不足以成為反對直播的好理由。也有人認為,直播會遭網友剪輯成片段影片,斷章取義而扭曲原意。但這裡需要一個思維的轉換,事實上,完整的影片正是拿來破解斷章取義的好工具。如果無法提供完整的影音記錄供大眾存取、查證,這種對斷章取義的扭曲反而難以澄清。我相信也有法律人會提出「肖像權遭到侵害」的問題,這在我之前針對救國團律師的文章中有提到:依過往判決,肖像權被包含在民法人格權之內,但人格權不涉及經濟財產利益者,向來實務上視為防禦性之權利,只有在受到侵害之後,再由當事人提出侵害停止之訴求。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以「侵害人格權的態度」來使用,才是是否禁止它的關鍵;肖像權也可能是個人資料,但參加聽證會自曝於公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必須降低保護層級。在2015年德國導演Evelyn Schels曾狀告維基百科,要求撤下個人出生資料,但承審的慕尼黑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個人人格權(Right of Personality)與言論自由及公眾利益產生衝突時,除非當事人具體說明其人格權為何受損狀態嚴重,否則應優先保障公眾利益。因此,肖像權這些資料都應該衡量公眾利益,而不該讓它無限上綱成為一個阻礙民眾知的權利的藉口。但無論如何,除了隱私與公眾利益的衡量外,也應當衡量當事人或證人的意願,比如要揭露哪些資訊、該如何揭露、何時揭露或揭露期限等等。在這點上,我想我們需要更細緻的討論。第二個疑慮,是證人、鑑定人、律師可能改變法庭行為,司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策略,是否會因而轉變,轉向訴諸民意或訴諸社會輿論的認同,或是改以煽情民粹式的語言對法院施加法律因素外的壓力。」、法務部則稱「出庭之證人、鑑定人、專家學者是否會因為直播而有案件以外的考量,而無法為完全之證述?」但我個人認為,證人、鑑定人、專家學者或律師在案子中本來就是要說服法官,而法官本就不該因為輿論壓力而改變判決結果。如果因為有了直播,當事人、律師訴諸民意就能影響法官,不就反而證實了我國的法官會屈服於民意壓力?我不解司法院為何會如此不信任法官的獨立審判能力。更何況,現在許多媒體早就撰寫新聞修理替當事人辯護的律師了,這是早已發生的問題,不用等到直播。至於證人、鑑定人、或專家學者,可能需要在試作之後,才能來適度的評估考量。第三個疑慮,則是擔心直播會成為全民公審。在此我認為需要先徹底分析為何台灣現在在面對重大案件會有公審的狀況。目前台灣一旦發生重大新聞,許多媒體會披露案情。由於媒體需要流量,因此這些新聞往往有將當事人妖魔化的傾向,或是透過特定的描述與字句,讓閱聽人產生不當的聯想,甚至「腦補」,導致對案情出現錯誤的認知。許多人認為直播會出現同樣的狀況,但我並不如此認為。會讓人產生腦補的是片面的資訊,而完整的記錄反而才是澄清、供大眾查證的好工具。舉例來說,在「勇夫護孕妻打死竊賊」案中,蘋果日報出了兩篇報導「【獨家】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殺賊護孕妻 夫判2月定讞『不服氣』」,但因為這兩篇揭露的資訊不一樣,因此也容易給人產生不一樣的想像。從以上例子就能發現,揭露更多資訊其實很多時候反而才能真正還原真相,讓人回到案例本身去思考,而非陷在自己的腦補中不能自拔。舉例來說,之前體驗過陪審員的民眾在接受蘋果採訪時,就說出「一般人都以為法官權力最大,想判死刑就判死刑,其實不是大家想得這麼簡單。」在此,我認為適度的直播、或是釋出完整影音可以在不侵害當事人隱私的前提下,透過揭露完整的法庭攻防,讓許多關心該案的人有更完整的認知,這或許還更有機會解決現在媒體所引發的全民公審效應。我認為,這其實才是直播的價值所在。這也是g0v參與者楊孝先的名言「如果我們相信開放透明的力量,就要握著它戰勝黑暗」的精神。揭露盡量完整的資訊,才能讓那些藉著資訊不對稱的優勢,刻意揭露片面資訊、操縱公眾情緒「公審」的人難以繼續煽動閱聽人的情緒,也才能讓台灣的司法討論回歸到真實的案情,看見司法的困難與珍貴之處。■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司改國是會議在第四分組第二次的會議中,針對直播這件事已經有不少的討論,也有許多委員對於事實審直播可能侵犯隱私這點做出發言。最後決議如下:針對法庭是否開放直播充分交換意見,出席委員全體一致同意,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予直播。同時表決通過(12位委員贊成)建議司法院著手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例如將下列案件列入考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有關:(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並於第五次會議(106年4月28日)時,提出報告資料予第四分組。5位委員贊成交由司法院研議直播的範圍和條件,不必建議具體方向。換句話說,第四分組的決議就是憲法法庭、最高法院的開庭(即法律審)均應直播,在事實審方面「考慮」研議針對六種特定案件進行直播。這樣的決議其實與我前面所說的標準並不衝突,在可能造成隱私侵犯的時候,法官有權可以決定是否直播,這個也和各國的情況類似,通常是會信賴法官,再依個案的情況作出一些考量和判斷。不過,根據《上報》的報導,在4/28的研討會上,法律教授劉芳伶卻說:我比較驚愕的是,如果是一般『layman』(外行人),沒有學過法津,情有可原,想法很簡單,既然公開審判就可以轉播直播,如果是layman』我可以接受,因為他不理解公開的意思,如果是受過法學訓練素養的話,應該知道素來都有直接公開與間接公開之爭。如果看過第四分組第二次會議的討論,就很清楚法庭公開直播的議題有許多委員都有深入的討論,並非如劉芳伶所想的如此「想法簡單」。在未深究討論狀況,直覺就認為何種想法是「layman」想法的狀況,其實是非常荒謬的狀況。幸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議程轉播,才能夠反駁《上報》或劉教授的說法。不過,司法院這場討論法庭直播的學術研討會沒有釋出完整的影音記錄,導致我們無法直接取得資訊,只能從媒體報導中嘗試反推劉芳伶的原意為何,恐怕也有誤解劉芳伶原意的可能。■該如何討論法庭直播?法庭該不該直播?其實,這真的是大哉問。在相對單純的法律審方面,直播疑義不大,但在事實審就問題多多了。一方面,要考量的是法庭有哪些是「絕不能直播」的狀況,除了不公開法庭外,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的也不該直播;但因此就完全不直播,倒也未必。畢竟除了直播以外,錄影事後釋出也是公開的其中一種方式。而除了傳統用攝影機的錄影之外,也可以考慮採用360度的錄影,避免攝影機轉動鏡頭的主動涉入,而更能還原法庭狀況。更進一步來說,如同張維志委員所說,法庭直播其實也只是司法開放的一種方式,更進一步還需要重新思考司法與人民的關係為何,並且還有許多的資料開放、透明度的改善政策,應該放到更大的框架來思考在怎樣的狀況下要開放、要用何種方式來開放、在什麼時間點開放等等。只是回到現在的討論,無論是司法院、法務部,都只有針對「弊病」來做討論,卻沒有思考直播可能帶來怎樣的好處,可能比現有的法庭公開方式更能還原真實,甚至可以解決哪些現在司法的困擾,或是透過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互動,給人民上一堂寶貴的公民課。而許多法律人又習慣先找各國法例,只講各國「有沒有直播」,卻不講他們如何考量是否直播、或是各個案例直播的效應為何、針對弊病有何配套措施等等,我認為這樣的討論不只淺薄,也根本無法釐清「要不要直播」背後的價值取向。我期待未來在法庭直播的討論上,能夠多考量直播以外的各種開放方式,也能從價值取向到選擇何種技術能有更多充實的討論,不是拍著腦袋的幻想,或是看著極端的案例自我腦補,自我恐懼。